抢险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多次做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为提高新区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地面坍塌等应急抢险救灾能力,贯彻新区救灾指导思想由“救灾”到“防灾”的转变,结合工作实际,梳理了新区抢险救灾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抢险救灾工程流程不畅。目前新区暂无专门针对抢险救灾工程的政府监督流程及监理流程,均按照正常的建设工程报建程序。但现阶段正常的工程实施流程并不完全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及施工过程中的地基承载力检测、压实度检测等,上述常规的政府监督内容在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大多不具备条件。抢险救灾工程是为了防止险情的进一步扩大,在紧急条件下修复、抢护损毁的基础设施,存在无图纸施工等情况,按照现有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将无法予以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应着重工程实体,可先实行抢险实体的施工工作,再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报,同时应加强现场监理计量审核,按实际工作量审计结算。
(二)抢险救灾工程资金拨付程序问题。《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2号)第九条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向新区发财局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结合实际工作,第九条规定可作修改完善,在抢险救灾工程实施中,具体实施单位对抢险工程的情况最为了解,而牵头单位在不完全了解现场实际的情况下,很难正确描述现场实际情况。在资金拨付时,发财部门须逐一对每项工程进行核对,而牵头单位向具体实施单位了解情况并汇总项目后,再予以报送进行核对,在此期间工作冗长繁杂,工作效率不高。
(三)抢险救灾工程垫资严重。根据《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抢险救灾工程竣工结算并完成审计后,方才予以支付工程款,并无支付进度款或预付款的相关规定。抢险救灾的工程流程仍需进一步完善,如从工程实施到审计结算完成,时间跨度较大,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以上,工程期间需施工单位全部垫资。因垫资时间长、资金成本高,极大影响了抢险施工工程队伍的积极性,后续工作难以实施。极易导致施工单位不急于处置,拖沓施工等情况,甚至存在人为增加工程量,故意拖延工期,人为使抢险工程扩大化的情况。有的拖欠工人工资,发展成讨薪维稳事件。
(四)施工队伍的选择问题。目前抢险救灾施工队伍需从新区预选承包商库中抽取,存在被选中的单位在新区没有工程项目,或者是驻地不在新区,导致施工队伍无人员、机械设备,不能及时完成抢险救灾工程,极大影响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效性。
(五)抢险救灾工程可能会存在涉海、临时占道等问题。在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工作中,存在着以手续和程序为理由,阻挠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或者以履行职责需省、市等上级部门审批为由,不同意开展抢险救灾工程的情况出现,项目工程的进度因此严重受阻。综上原因,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责任单位将面临着不实施就失职,而实施却又违规的矛盾处境,极易形成责任单位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不良后果。例如鹿咀大道、沙鱼涌海堤等抢险救灾工程就曾因此问题遭责令停工的情况发生。
二、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提高三防、地面坍塌等抢险救灾能力,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抢险救灾工程出台专门抢险救灾工程流程,配套的各方监管职责须相应的明确,可从报建手续、到监理程序、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全部出台针对性措施,明确简化步骤和内容。
建议:《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四章中可增加一项“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抢险救灾工程特点,及时开展施工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具体以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为主。”
(二)建议具体实施单位直接对接新区发财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申请支付工程款,并由具体实施单位与新区发财局沟通决定单项申报或多项一并申报。
建议:《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可将“项目牵头单位”修改为“项目责任单位”。
(三)应重新制定流程规范,增加进度款或预付款的相关条款,预付工程款可控制在工程预估价的20-30%,进度款可按不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其余在等审计完成后支付。或者根据《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5号)第十八条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确定数额的百分之六十预付,抢险工程完工后,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支付余额。
建议:在《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增加“(三)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可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60%申请进度款。”
(四)结合实际情况,在选取抢险救灾工程发包队伍时,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施工单位的资质要符合专业技术性要求;二是施工单位要在新区有在建工程或者驻地就在新区,解决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效性、可操作性。可专门组建抢险救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入库条件除了满足新区现有规定以外,还应是公司注册地在本地辖区范围,或在本辖区有在建工程项目且剩余工期超过一年。
建议:《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可将“抢险救灾工程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直接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修改为“抢险救灾工程由责任单位直接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取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应优先选取在新区有工程机械、技术力量及相应物资的队伍),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五)抢险救灾工作关系民生,各行业主管部门理应积极配合,除重大安全问题外,实不应以环保、督查、考核、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为由阻碍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在认定抢险救灾工程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明确意见,已经批准的抢险救灾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应全力支持。
建议:《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可将“牵头单位”修改为“责任单位”;将“抢险救灾工程由新区管委会成立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修改为“ 抢险救灾工程由新区管委会成立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并指定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可增加一项“因涉及海域、林地、绿地、临时占道、环保、督查、考核等事项内容,难以实施抢险救灾工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意见,供专项应急指挥部参考。”;可增加一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定责任单位。”
(六)建议:在《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建议可将“牵头单位是指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抢险救灾工程以及相关业务,是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单位”修改为“牵头单位是指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是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单位”;鉴于新区机构改革,部分单位已更名、权责现已修改,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一项“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另应将“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修改为“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将“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修改为“新区城市建设局”。